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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