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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3-1 條
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