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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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1 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