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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