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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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