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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