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 112年06月28日)
第 33 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