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 112年06月28日)
第 38 條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