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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 112年06月28日)
第 43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