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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 112年06月28日)
第 44 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