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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4 條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具有控制關係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應負告知義務。

前項控制關係,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