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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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