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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6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二、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附件;其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