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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