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契約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