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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