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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