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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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