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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82 條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