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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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9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