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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