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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第 二 節 銷售機構 ( 112年12月14日)
第 20 條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