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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第 二 節 銷售機構 ( 112年12月14日)
第 21 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