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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一 節 資格條件 ( 112年12月14日)
第 26 條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
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但因金融主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