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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27-2 條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