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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35 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其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事項之資訊傳輸,應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