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42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總代理人送交同業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