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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43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