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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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44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