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 112年12月14日)
第 45 條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