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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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第 三 節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 112年12月14日)
第 47 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或買回申請書或電子文書上,明確註記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