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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 112年12月14日)
第 54 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