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 112年12月08日)
第 4 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起訖時間及選舉辦法。
二、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候選人名單與其學歷、經歷、持有股數;候選人為法人代表人者,並應填載所代表之法人名稱及法人持有股數。
三、於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股數及被解任事由。
四、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所提之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理由。
五、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六、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報告股東會時,董事會決議之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等事項及公司實際執行情形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之原因。
七、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八、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九、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十一、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二、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且不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