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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 95年01月20日)
第 7 條
經營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客戶之投資分析或研究報告,其應記載事項、揭露事項及利益衝突防範等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