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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