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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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