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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8-1 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