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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9 條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獨立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獨立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因第一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