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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