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