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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12 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