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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13年01月11日)
第 3 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