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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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95年04月18日)
第 3 條
檢舉人於委託書違規案件未經主管機關發覺前,向主管機關檢舉,經行政處分確定者,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