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9月15日)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