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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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9月15日)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