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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9月15日)
第 9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股票。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