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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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年06月27日)
第 14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