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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年06月27日)
第 15 條
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檢查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