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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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年06月27日)
第 20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