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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年06月27日)
第 22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活動及金融商品交易。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相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