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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11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